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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365在线平台”合作背后的违规操作

合作背后的违规操作 8日,本报以“学校应停办 学费仍不退”为题,报道了这样一件事情:英华双语学校被西工区教育体育局吊销办学许可证后,因学校未及时退还学生家长交的3000元学费,引起众多家长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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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合作背后的违规操作

8日,本报以“学校应停办 学费仍不退”为题,报道了这样一件事情:英华双语学校被西工区教育体育局吊销办学许可证后,因学校未及时退还学生家长交的3000元学费,引起众多家长不满。

合作背后的违规操作

8日,本报以“学校应停办 学费仍不退”为题,报道了这样一件事情:英华双语学校被西工区教育体育局吊销办学许可证后,因学校未及时退还学生家长交的3000元学费,引起众多家长不满。

报道刊发后,该校校长来到报社说:英华双语学校不是民办学校,西工区教育体育局的行政处罚存在处罚程序违法、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他们已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同时,因为退学费的问题,连日来,不断有家长给本报打来电话。他们希望,不管英华双语学校出现了什么问题,有关部门都应尽快解决,以便把学费退还给学生家长。

本着对读者和英华双语学校负责的态度,记者进行了采访。

学校性质:两份文件说法不一

英华双语学校位于西工区第二实验小学校园内,于2004年6月经西工区有关部门批准开办。

在记者掌握的材料中,一份称其为“公办民助学校”,而另一份由西工区民政局下达给该校的《关于同意成立洛阳市西工区英华双语学校的批复》却写着:其“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同意成立登记”。

该校到底是“公办民助”学校还是“民办”学校,两份文件中说法不一,还有待有关部门澄清。

学校由二实小和社会投资者合作开办

据了解,该校由西工区第二实验小学和社会投资者赵某以签订合同书的形式合作开办,为全日制小学,合同期限为20年。

英华双语学校的法人代表为赵某。2004年6月21日,赵某与二实小签订了“公办民助办学合同书”,甲方为二实小,乙方为赵某,乙方投资50万元。

据英华双语学校负责人赵某说,签订合同后,英华双语学校开始招生。学校运行之初,授课教师除从社会上公开招聘外,二实小还派出数名教师参与到英华双语学校的教学中,学校正式开始运转。

到了2005年5月24日,西工区教育体育局对英华双语学校下达“整改通知”,要求英华双语学校“50万元的资金投入要到位,并提供验资证明;对你校先期对学校修缮资金的投入进行自我评估;建立严格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立即纠正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收支现象”。

紧接着,8月1日,西工区教育体育局又向英华双语学校下达“停办说明”:“要求英华双语学校应对二实小提供验资证明,英华双语学校只送交一份资产自评报告,至今未能提供有关证明;英华双语学校对二实小先期修缮进行投资,只单方面进行了评估,并未与二实小协商进行,属单方评估,评估的真实性有待商榷;英华双语学校财务制度管理混乱,有坐收坐支情况,甚至有用白条抵库;英华双语学校先后两次私自发放公开信给二实小教师,干扰了学校教师的正常工作和稳定,对二实小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影响。要求:英华双语学校的老生与新生已收费用按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如数退还给学生。

8月8日,西工区教育体育局鉴于英华双语学校“财务制度管理混乱,有坐收坐支、白条抵库的现象;先后两次私自发放公开信给合作单位二实小的教师,干扰了学校教师的正常教学秩序,对二实小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影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责令该校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办学之初已悖国家有关规定

此处罚在该校及学生家长中引起不小的波澜。

英华双语学校也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西工区教育体育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存在赵某认为的问题,还有待复议结果。

据了解,在西工区教育体育局下达“整改通知”之前,二实小与英华双语学校之间便因财务问题发生了一系列矛盾。

一些教育工作者告诉记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办民助或者民办学校都应该遵循“四独立”原则,按道理双方是不会产生财务纠纷的。可合作双方却偏偏在这方面产生了极大分歧,这到底是为什么?

2004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

然而,在赵某与二实小签订的“公办民助办学合同书”中却写道:“合作方式:甲方投入校舍和公共场地、厕所、大门;乙方投资50万元用于双语学校前期建设。

双方共同维修校园、操场、大门等公用设施,维修项目双方共同协商。费用由甲方承担60%,乙方承担40%……”

英华双语学校的教学楼是由甲方提供的,在合同中写道:“甲方提供面积为980平方米的二层小楼一座供乙方教学使用;在甲方教学楼内,双方共建共用实验室,新建实验室标准要高于原实验室,费用各一半。

管理由甲方派人。”

从合同中可以看出,双方至少共同使用了公共场地、厕所、大门等设施,与国家规定明显不符。

《条例》中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然而,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写道:英华双语学校的“财务实行共同管理,乙方派出一名会计,甲方派出一名出纳,共同管理账目,做到收支两条线,账目双方公开,互相监督,一般性、经常性的开支由校长签字支出,千元以上的支出,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共同研究决定”;“英华双语学校教师工资由双方协商决定”;对于收益分配,“实行互惠互利原则,每年纯利润按甲方48%,乙方52%分成”。

《条例》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则写道:“甲方责任:乙方50万元投资到位后,协助乙方招生。”

从引用的《条例》原文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的条文,主要针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而制定,那么,《条例》是否同时适用于民办和公办民助学校呢?

河南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一姓刘的负责人肯定地说,公办民助学校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的“四独立”原则,而且必须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立。

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一姓韩的负责人补充说,“四独立”原则是公办民助学校建校的前提,这类学校在建立之前,必须通过市级教育部门对其进行评估验收后,才能由市级教育部门向省级教育部门提出建校申请。

由此可见,英华双语学校恰恰违背了国家规定的基本建校原则。

同时,在英华双语学校学生家长出示的该校的收费收据上,我们看到:该校每生每年收费3000元,而在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的收费远远低于这个标准。西工区物价部门一姓王的工作人员说,英华双语学校的收费标准未经过物价部门核准,他们未发给该校相关的收费许可证。

如此高额的收费,竟然没有经过物价部门批准,这不能不让人惊讶。

据了解,在我市,像英华双语学校这样的学校并非一家,这中间存在的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记者 张喜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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