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平顶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贾英志辞去平顶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平顶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平顶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贾英志辞去平顶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平顶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贾英志辞去平顶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平顶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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